清代前中期的医事制度
发布时间:2020-4-4 15:49:03 发布地址:http://www.e5tg.com/zhongyijibing/17677.html
(三)药库
药库,也称生药库。由医士中选委二员管理药库,买办药材,二年一换,升授吏目。凡各省出产药材地方,每年照例解运药材,交纳药库由管库委官验收贮存。其药材均以生药交进,经管理药库医官验看,由御药房处于差役地位的苏拉医生或以民间召募的民医生切造、炮制备用。
清代对东北地区所产人参实行皇家专采专卖制度,作为最高统治者宫廷特供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和保障。因之,御药房的人参使用,控制较严,实行交请应用办法,无定额限制,用完时,开明耗费数量,并将需用数及职名奏呈,再行请用。
(四)社会抚恤组织
清初仿照明朝制,有施药例。顺治间曾在北京景山东门外建药房,医学|教育网搜集整理令医官给满汉军民施药,康熙中期曾一度扩充,在五城地方设厂施药,至四十年(1701)停止。
清代统治者及地主、豪绅、为了缓和阶级矛盾,兴办有养济院、普安堂、育婴堂及粥厂等,让会抚恤组织,收养社会上的贫孤无靠者,以示恩泽民众。
养济院明代已有,英宗天顺间谕户部令顺天府在大兴、宛平二县各设养济院一所。清沿前代例,在京都及全国各地设置养济院,养赡鳏孤寡独,残疾无依靠的人,政府拨给银两和口粮,地方士绅有乐于资助者,任其捐献。乾隆间还把年逾六十或成笃疾者、不能食力的军流等犯人,拨入养济院,按名给孤贫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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