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要点
发布时间:2020-4-24 10:05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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诊断重点是根据患者心脏病类型、病变程度和心功能分级,做出能否耐受妊娠能力的诊断。
(1)心脏病变较轻,心功能Ⅰ~Ⅱ级,既往无心力衰竭史,可以妊娠。
(2)心脏病变较重、心功能Ⅲ~Ⅳ级、既往有心力衰竭史、有肺动脉高压、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、严重心律失常、风湿热活动期、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、急性心肌炎、年龄>35岁心脏病病程较长,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,不宜妊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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